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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杭119号建议的答复

2019-05-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杭119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建议《关于减免圆通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员税收的建议》(杭119号)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空勤人员小时费等补贴收入个税执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该文件同时抄送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因此,对空勤人员小时费等补贴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无依据。

二、关于飞行员转会费(安家费)个税问题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征个税,安家费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企业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的收入,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作为“工薪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参考有关航空公司所在省市优惠政策,“对圆通航空飞行人员的空勤特殊津贴不纳入应税收入及安家费采取免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省里无权自行制定,对此我们将继续做好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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